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ღ✿◈◈◈,汤某华从包某忠ღ✿◈◈◈、张某香夫妇及陶某军ღ✿◈◈◈、秦某彬处购买了假冒“东成”“牧田”等名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ღ✿◈◈◈、外包装纸箱ღ✿◈◈◈、大塑料包装盒ღ✿◈◈◈,大肆组装假冒的“东成”“牧田”等各类型号的电动工具进行销售ღ✿◈◈◈。4月25日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ღ✿◈◈◈。
今年48岁的被告人汤某华ღ✿◈◈◈,系启东市吕四港镇一家个体户ღ✿◈◈◈,平时主要从启东市天汾电动工具市场批发一些电动工具回去销售ღ✿◈◈◈。他在经营中发现ღ✿◈◈◈,很多客户在购买时只认品牌ღ✿◈◈◈,一些组装的电动工具只要贴上“东成”“牧田”等品牌的标签后ღ✿◈◈◈,价格几乎就翻了倍ღ✿◈◈◈。在暴利面前ღ✿◈◈◈,汤某华就动起了歪心思ღ✿◈◈◈。为了谋取非法利益ღ✿◈◈◈,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汤某华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ღ✿◈◈◈,从被告人陶某军处购买了部分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ღ✿◈◈◈、外包装纸箱ღ✿◈◈◈、从他人处购买部分假冒“牧田”“makita”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ღ✿◈◈◈、从被告人包某忠ღ✿◈◈◈、张某香夫妇处购买标有假冒“东成”字样的大塑料包装盒ღ✿◈◈◈,并从他人处购买电动工具零配件ღ✿◈◈◈,租用被告人包某忠夫妇家的厂房内组装了假冒的“东成”“牧田”“makita”牌的各类型号电动工具ღ✿◈◈◈。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ღ✿◈◈◈,被告人汤某华将组装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陆续销售ღ✿◈◈◈,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79万余元ღ✿◈◈◈,另于2018年3月14日被查获假冒“牧田”牌的0810电镐300台ღ✿◈◈◈,价值人民币5.1万元手工具ღ✿◈◈◈,ღ✿◈◈◈,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84万余元ღ✿◈◈◈。期间ღ✿◈◈◈,被告人包某忠夫妇为获取非法利益ღ✿◈◈◈,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ღ✿◈◈◈,于2017年5月经与汤某华共谋后ღ✿◈◈◈,从外地购进假冒“东成”标识的模板k8凯发国际首页ღ✿◈◈◈,并于2017年8月起生产假冒“东成”牌DCJZ10-10B充电型起子电钻ღ✿◈◈◈、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小塑料包装盒及与“东成”牌26ღ✿◈◈◈、28电锤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大塑料包装盒ღ✿◈◈◈。被告人包某忠夫妇实施生产ღ✿◈◈◈、销售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ღ✿◈◈◈,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ღ✿◈◈◈。一审另查明ღ✿◈◈◈,被告人陶某军为获取非一审另查明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被告人陶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k8凯发K8凯发集团ღ✿◈◈◈。ღ✿◈◈◈,ღ✿◈◈◈,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k8凯发国际首页ღ✿◈◈◈,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ღ✿◈◈◈,委托被告人秦某彬生产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角磨机ღ✿◈◈◈、切割机ღ✿◈◈◈、手电钻等型号电动工具的外包装盒78070件ღ✿◈◈◈,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6万余元ღ✿◈◈◈,后加价销售给被告人汤某华等人ღ✿◈◈◈。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ღ✿◈◈◈,被告人汤某华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包某忠ღ✿◈◈◈、张某香为获取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ღ✿◈◈◈,其中汤某华情节特别严重ღ✿◈◈◈,包某忠ღ✿◈◈◈、张某香情节严重ღ✿◈◈◈,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ღ✿◈◈◈,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k8凯发国际首页k8凯发国际首页ღ✿◈◈◈。被告人陶某军k8凯发国际首页ღ✿◈◈◈、秦某彬为获取非法利益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ღ✿◈◈◈,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ღ✿◈◈◈,情节严重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ღ✿◈◈◈。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ღ✿◈◈◈:被告人汤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并处罚金45万元ღ✿◈◈◈;被告人包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ღ✿◈◈◈,缓刑二年ღ✿◈◈◈,并处罚金8万元ღ✿◈◈◈;被告人张某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k8·凯发(国际)ღ✿◈◈◈,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缓刑一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5万元ღ✿◈◈◈;被告人陶某军ღ✿◈◈◈、秦某彬犯非法制造ღ✿◈◈◈、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下一件时尚购物社区ღ✿◈◈◈,并各处罚金9万元ღ✿◈◈◈。
被告人汤某华认为ღ✿◈◈◈,一审判决量刑过重ღ✿◈◈◈,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k8凯发国际首页ღ✿◈◈◈,请求对其适用缓刑k8凯发国际首页k8凯发国际首页ღ✿◈◈◈。南通中院经审理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维持了原判ღ✿◈◈◈。